财政部明令禁止作为政府采购评分项的要素都有哪些?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设置的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的履约质量相关,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实践中,具体有哪些情形属于“不合理”呢?财政部通过部门规章、信息公告、指导性案例等多种场合进行了明确,本期专题为你呈现。
专题背景

财政部明令禁止作为政府采购评分项的要素都有哪些?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设置的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的履约质量相关,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实践中,具体有哪些情形属于“不合理”呢?财政部通过部门规章、信息公告、指导性案例等多种场合进行了明确,本期专题为你呈现。

特定金额合同业绩

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招标文件中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实质上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相关案例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节选)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Z就该单位“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预算为325万元。2016年9月27日,代理机构Z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共有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B公司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确认后,2016年10月19日,代理机构Z发布中标公告。

2016年10月14日,财政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举报信,来信反映:1.本项目招标公告的“供应商资质要求”规定了供应商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述证书不是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以其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2.本项目招标公告的“供应商资质要求”规定了供应商“自2013年至2015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业绩的内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审查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质要求”项下确实规定了举报人所反映的内容。对此,代理机构Z称,1.招标公告要求的三个认证体系证书符合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2.本项目业绩要求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对供应商是否具有履约基本能力的考核,且要求的业绩的合同金额远低于本项目预算金额。  

处理结果

财政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举报事项2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A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A和代理机构Z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限期改正,并对采购人A和代理机构Z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特定主体服务业绩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为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相关案例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2号:Z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举报案(节选)

基本案情

采购人Z歌剧院委托代理机构M公司就“Z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8月14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招标公告。9月8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更正公告,修改招标文件,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9月26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中标公告,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18年2月5日,财政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1.招标文件将H公司生产的产品“H-1400”作为唯一指定品牌及型号,技术参数按“H-1400”技术规格设定,具有明显倾向性。2.招标文件设置20分“用户反馈意见”的评审因素,A公司作为销售代理公司,所提供的“用户反馈意见”都是建立在销售C公司产品的基础上取得的。而评标委员会对C公司提供的大部分“用户反馈意见”予以否认,严重侵害C公司的合法权益。3.S公司和Q公司不具有生产招标产品的能力,A公司、S公司和Q公司涉嫌恶意串通。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Z歌剧院称:1.本项目招标事宜全权委托代理机构M公司进行。2.招标公告发布期间,相关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后,有3家以上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3.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代理机构M公司称:1.其与采购人Z歌剧院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最终发售的招标文件经采购人Z歌剧院修改并经专家论证,综合考虑了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市场竞争性等因素。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未发现存在评分结果不公正的情况。3.现有证据无法判定A公司、S公司和Q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灯具的参考型号为“H-1400”。评审因素“用户反馈意见”要求,“投标方提供合作并服务于W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必须对投标方作出‘满意’或‘优秀’的评价。每提供一份2.5分,满分20分。”本项目更正公告删除了灯具的参考型号,修改了相关技术参数。

C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0份用户反馈意见函,2份由W部直属院团出具。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8份用户反馈意见函,均由W部直属院团出具,其中2份显示供货产品的制造商为C公司。

W部直属院团共9家,包括Z歌剧院、X京剧院、X话剧院、X歌剧舞剧院、X交响乐团、X儿童艺术剧院、X芭蕾舞团、X民族乐团、X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处理理由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采购人Z歌剧院及代理机构M公司在接收质疑函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灯具的参考型号,修改了相关技术参数。评标委员会认为4家投标供应商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具有倾向性。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2,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8份用户反馈意见函,均为W部直属院团出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C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0份用户反馈意见函,其中2份为W部直属院团出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余28份用户反馈意见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其认定及评分并无不当。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3,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制造商授权、合同业绩等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为4家投标供应商均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提供合作并服务于W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因素,考虑到W部直属院团的舞台设备与其他院团的舞台设备没有实质区别,上述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营年限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将供应商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对新生企业和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相关案例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九号)(节选)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以货物采购为主,而价格分值仅占10%。2.招标文件将UPS厂商、精密空调厂商具有15年以上生产经验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要求精密空调蒸发器形式采用“/”型设计,排斥潜在投标人。4.招标文件要求“UPS所配置蓄电池不能采用中间抽头方式”,要求“蓄电池只数连续可调”,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载明的主要采购标的是机柜及UPS等设备,相关安装施工是配套服务,采购项目属性应为货物。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4,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技术要求的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价格分值设置不合规以及将厂商具有15年以上生产经验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限期改正。


相关法规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

相关部门、行业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与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等因素存在直接关联,采购人、代理机构将相关信用记录、信用名单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不符。

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减免投标保证金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守信市场主体提供激励。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具有特定等级的信用记录、信用名单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


相关案例


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22号:C大学游泳馆泳池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节选)

基本案情

采购人C大学委托代理机构G公司就“C大学游泳馆泳池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4月10日,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招标公告。4月15日,供应商N公司提出质疑。4月19日,代理机构G公司答复质疑。

5月17日,供应商N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采用合理低价法,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按照“货物采购清单”中的品牌等进行报价,指定特定品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3.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有‘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C大学、代理机构G公司称:1.本项目参照《J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执行,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2.采购人C大学已主动暂停采购活动,同时组织专家论证,拟将招标文件修改为“同档次及以上品牌”。3.供应商具有“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是诚信履约的重要指标,拟降低相应分值。

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书”中“三、评标办法”显示,“(一)本项目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细则为“价格分采用合理低价法,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后进行平均);招标控制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Q2=1-Q1,Q1取值范围为65%-85%;K1的取值范围为95%-98%;Q1、K1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K2的取值范围为:95%”“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高于基准价1%扣0.9分,每低于基准价1%扣0.6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评审项目“企业综合能力”的评审细则为“1、投标人具有‘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有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提供网站彩色截图)”。“第四章招标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注释显示,“3、投标人须按附件中招标货物清单的技术要求、数量及品牌进行报价”。“第五章货物采购清单”中关于各具体设备的“品牌”栏均列明三种不同品牌,如“德高、雷帝、汉高”“爱克、喜活、美人鱼”等。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回函表示,“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是有关部门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简称“红名单”。相关信息包括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单、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2018年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名单,分别由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提供。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游泳馆泳池设备及相关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评审细则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货物采购清单”中列明了75种设备,每种设备均指定三种品牌,并要求投标人按照所列品牌进行报价。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3,将“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作为评审因素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且名单中包含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等相关信息,与供应商经营年限及经营范围等挂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守合同重信用证书

“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该文件废止后再没有开展过此项活动。原工商总局组织评定的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已超过期限,原证书已失效。在国家“放管服”改革大环境及上位依据被废止的情况下,许多地方已经不再进行此类评选了。但也有少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舍不得放弃已有的权利,仍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已不再具有全国奖项的特点,且无上位法规依据。

“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规范性文件限制参评企业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涉嫌歧视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


相关案例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四十八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LPSP18GZ08ZC95A

二、项目名称: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影像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651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委托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上述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财政部

2020年10月13日

AAA级信用证书

"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证书是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有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同时,按照税务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不得评为A级。这就限制了成立年限,对新公司有歧视。


相关案例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五十二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809-1841GDG13669

二、项目名称:暨南大学图书馆信息化服务软硬件资源和设施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暨南大学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暨南大学委托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上述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指向特定产品,采购文件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暨南大学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财政部

2020年10月13日

注册资金

注册资本与采购人的需求没有直接关联,设置注册资本作为评审因素属于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相关案例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四十七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2017-060-019

二、项目名称:国家开放大学五棵松校区物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国家开放大学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开放大学委托北京鑫金泊顿资讯有限公司代理的上述项目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将经营年限、注册资金等设置为评审因素的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国家开放大学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财政部

2020年10月13日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地服务机构、本地经营场所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是可以的,但不得要求或限制供应商必须具有本地服务机构或本地经营场所。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将本地服务机构、本地经营场所作为评审一看苏,实际上就是地域歧视,就是市场分割。在发达地区,违法要求中标供应商设立分公司增加税源不可取,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也不应该通过设置本地化服务来作为创收的渠道。


相关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二十七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宏大路18号12层02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有本地注册的服务机构或者与本地机构有委托协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逾期发布中标公告,将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

2020年12月15日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查询记录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针对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查询记录,应当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审查的依据。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相关案例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二十号)

2018年1月12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大楼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201706280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南京市海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湖路121号

被投诉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楼

相关供应商:震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旦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申霞路369号

当事人:华东理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震旦公司在近三年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2017年5月10日,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对震旦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属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因此,震旦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材料,属于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不应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

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30分“实物样品”的评分因素,仅使用“好”、“较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三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查询记录作为评分因素,属于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另行处罚。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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