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金额合同业绩
特定金额合同业绩
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招标文件中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实质上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相关案例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节选)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Z就该单位“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预算为325万元。2016年9月27日,代理机构Z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共有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B公司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确认后,2016年10月19日,代理机构Z发布中标公告。
2016年10月14日,财政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举报信,来信反映:1.本项目招标公告的“供应商资质要求”规定了供应商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述证书不是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以其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2.本项目招标公告的“供应商资质要求”规定了供应商“自2013年至2015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业绩的内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审查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质要求”项下确实规定了举报人所反映的内容。对此,代理机构Z称,1.招标公告要求的三个认证体系证书符合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2.本项目业绩要求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对供应商是否具有履约基本能力的考核,且要求的业绩的合同金额远低于本项目预算金额。
处理结果
财政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举报事项2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A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A和代理机构Z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限期改正,并对采购人A和代理机构Z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